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方仕賢
被 告 成光回收資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榮川
沈言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沈言益於言詞
辯論終結(民國114年10月20日)前之114年10月12日死亡,因認本
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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