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葉國祥律師
洪御展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