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257號
PTDV,114,護,25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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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1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聲請人兒少保護個案,A與父親
B、母親C同住,於民國113年4月14日A由B、C帶至恆春基督
教醫院急診就醫,因發現A左腳活動力下降,經檢查發現A左
腳骨折,113年4月15日凌晨1時52分轉診至高雄榮民總醫院
入院治療,經高雄榮民總醫院檢查評估發現,A身上有多處
骨折,且骨折診斷有陳舊新傷,需再行治療並且評估傷勢造
成原因,經聲請人社工與B、C釐清傷勢,B、C表示,傷勢造
成原因,可能為B與A玩倒立遊戲與睡覺翻身壓到A所導致,
但此說法無法合理解釋A多處新陳舊骨折傷勢,為持續預防
性維護兒童之權益,於113年5月10日14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
,並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113年5月10日安
置迄今,113年5月15日召開家庭會議,陪同家屬討論與盤點
家庭照顧資源,也協助照顧者釐清A本次受傷之過程,經討
論發現照顧者對於照顧兒少知能及技巧不足,家庭內部也透
過家庭重整與家庭處遇協助,故需拉長時間來提升案家整體
照顧量能。A安置於寄養家庭恢復狀況良好,骨折傷勢大多
數已痊癒,僅左邊大腿仍須回診追蹤。寄養家庭成員提供照
顧,且A的體重與成長曲線均已達到正常水平。親子會面時
由寄養社工與聲請人社工陪同,考量服務密集度,協助案家
於114年1月14日轉介家庭處遇,提升其案家整體量能。目前
於114年6月迄今共執行2次親子會面,配合度尚有提升,但
仍須持續觀察,惟考量B、C未主動積極恐損害A返家權益,
於114年9月30日開立成效評估會議,決議將祖父、祖母做為
未來返家評估工作對象,由相關單位持續評估適切性。聲請
人評估A年尚年幼,B、C照顧功能待提升,暫無適當家屬可
接回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
予以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
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
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
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
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
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
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
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
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
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
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
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影本、戶籍
資料、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
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
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兒童A尚年幼,而B、C之
照顧功能仍有待提升,且暫無其他適當親屬可供替代照顧,
經專業社工評估後A仍不宜返家。認若未予A延長安置,恐不
利於其人身安全,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本案有延長安置之
必要,且C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57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張乃心         (送達處所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12樓 C  A06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之2         居屏東縣○○鎮○○路0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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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