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應繼續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
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
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
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
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
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
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本案過往由脆弱家庭開案服務中,案父B及
案母C離異,案母C單獨監護兒童A及兒童A之胞兄,於民國(
下同)114年4月發生獨留兒童A及其胞兄,經房東聯繫案父B
表示隔壁房客聽見兒童A及其胞兄在家中哭泣,案母C未在家
,導致6歲以下兒童獨留議題;此次通報事件為114年9月26
日案母C請案父B前往公托及幼兒園接回兒童A及其胞兄,案
母C預計晚上19時至案父B家中接回2名兒童,然一直未等到
案母C,後續連繫案母C之手機皆關機,案父B便自行通報警
方,並派備勤社工出勤評估。備勤社工釐清案情並擬定照顧
計畫,案父B原先與備勤社工討論預計由案父B友人協助照顧
兒童A及其胞兄,並等兒童A、兒童A胞兄安頓好之前工作先
請假,然案父B於114年9月28日又再次通報,備勤社工再次
出勤,案父B向社工表示自己工作無法請假,因工程一直拖
延會導致虧損負債,且平常也需因工作往返全台各地,友人
有事業且自有3名子女需照顧,無法再協助其照顧兒童A,因
兒童A年幼,需大量照顧精力,故評估照顧量能尚有不足。
經備勤社工盤點親屬資源,案母C目前患有精神疾病,備勤
督導致電案母C也關機失聯,案祖父已逝世,案祖母行動不
便,無法協助分擔照顧壓力,案外祖父無意願也不過問案家
狀況,案外祖母與案外祖父離異多年,案外祖母為越南籍,
也無意願照顧,評估無可協助之親屬資源。備勤社工出勤時
評估案家無其他適任照顧資源,且監護人為失聯狀態,為確
保兒童A人身安全,故於114年9月28日晚上20時30分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7條規定將
兒童A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評估72小時之緊急安置不足以
維護兒少安全,爰聲請准予繼續安置兒童A三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
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本院兒童與
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查調案母C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審酌
兒童A年僅1歲,無自我照護能力,遭監護人即案母C獨留在
家中無人照顧,案父B因工作因素,無法照顧兒童A及兒童A
胞兄2名兒少,案母C則失聯多日無法取得聯繫,足認其目前
欠缺親職能力,無法提供兒童A適當之保護照顧,案家復無
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2名兒少,兒童A及其胞兄倘無人照護,
恐有受危害之虞,為維護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
長環境,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
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43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詳卷 (現安置中) B 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C 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現居地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