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林祐增
法定代理人 謝孟珊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鄭景鴻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蔡譽彬
陳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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