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親字第39號
原 告 A01 (住居所保密)
訴訟代理人 A02 (住居所保密)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認領原告所生之子歐○正(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兩造於於民國112年8月間相識交往,
並有發生性行為,但始終未結婚。嗣於113年6月間兩造分手
,但此時原告已懷身孕。於113年11月29日,原告於高雄市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產下未成年子女歐○正,而
歐○正乃告原告自被告受胎所生,惟迄今被告仍不願認領歐○
正為其子,為此,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
件認領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的請求無意見,歐○正確是我生的等語, 惟未為任何聲明。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等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 憑,復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對被告及原告 之子歐○正進行親子鑑定結果為:「⒈不能排除A03與歐○正之 親關係。⒉親子關係係數(CPI)為29,969,738.93;亦即『A0 3是歐○正的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臺灣地區漢人偶然 具有是歐○正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 性相比,大約為:29,969,738.93倍。⒊親子關係概率(PP) 為29,969,738.93%。也就是說A03與歐○正之親子關係確定率 為:29,969,738.93%。因此『A03是歐○正的親生父親』這一個 假設由此次測試尚可以證實」等語,此有該院114年9月12日 長庚院高字第1140950678號函暨所附之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 稽(見第68至70頁),參以現代生物科技發達及醫學技術進 步之程度,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
9.8%以上,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其子歐○正為 被告之子,真實可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認領歐○正為其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