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黃水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水潮、張齊嘉及張秋鵬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