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9號
PTDV,114,補,60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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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郭瑋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尚德何雅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4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
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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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