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6號
PTDV,114,補,60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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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宣佑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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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