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05號
PTDV,114,補,605,202510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吳金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金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681建號建物
,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70,200 元【計算式:(160.2×6,500×
3/5)+(75,700元×3/5)=67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