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52號
PTDV,114,補,552,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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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侯文雄
侯雅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招瑛許鴻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萬9,626元(計算式:16340+197979+209567+125740=549626),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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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