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黃菊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屏東縣陳有展法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
人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持本裁定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申請被告祭祀公業屏東
縣陳有展法人之相關登記資料(應包含設立所在地、管理人
、規約、派下員名冊、派下不動產、有無向鄉、鎮、市公所
辦理申報等)。若被告祭祀公業屏東縣陳有展法人尚未選任
管理人,則應為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