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温殿香
代 理 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温殿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3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6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訴字第326號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之原告,因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似
有缺漏,為確認法官諭知之意旨及被告陳述內容,以還原法
庭活動並核對筆錄,爰聲請交付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