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52號
PTDV,114,消債聲,52,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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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素娥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714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之解約金,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
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
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陽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卻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2714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終
止聲請人所有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
0000號保單,並命保險公司將聲請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支付
轉給債權人。倘該等保單經債權人強制執行,除影響全體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亦涉及聲請人日後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
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有
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陳報狀可佐。本院審酌上開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倘任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收取或移轉聲
請人所有上開保單之解約金,將致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縱經
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更生程序,恐不能達更生之目的,
更生程序亦難順利進行。因此,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及聲請人之生活重建,本件應有為保全處分即停止本院以11
3年度司執字第8271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保單之執行程序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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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