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47號
PTDV,114,消債更,24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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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慶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
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
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爰定
期命聲請人如數補繳;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
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
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
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1
2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及領取
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
負擔之計算方式。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
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
件。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八、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九、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
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
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
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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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