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護聲字,114年度,48號
PTDV,114,家護聲,4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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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被 害 人 A01

被 害 人 蕭○

相 對 人 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348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包含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核發114年度家護聲字
第30號民事裁定),主文應增加第3項:「相對人應於114年度家護聲字第48號裁定送達後30日內遷出被害人等之住所(地址: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並應將該處所之全部鑰匙交付予被害人,且應於遷出後遠離該處所至少100公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經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鈞院 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3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經鈞院114 年8月26日以114年度家護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延長該保護令 期間在案。惟相對人仍無視保護令誡命,經常對於聲請人施 以經濟及精神暴力,恐嚇威脅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相對 人在被害人等住居所揚言要拿刀刺死聲請人,為保護被害人 等之人身安全,爰依法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請求相對人搬 出及搬離被害人等之住居所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 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間前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 第348號民事通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等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亦不得間接對於被害人等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 年,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家護聲字第30號民 事裁定延長該保護令2年,有114年度家護聲字第30號民事裁 定影本在卷為憑。足見相對人先於112年5月2日10時許,在 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住處騎樓,因要買機車要求被害人A 01當保證人遭拒,遂以「幹你娘」辱罵A01;復於112年5月 間,因與被害人蕭○銘發生口角,三次以「我要給你死」恐



嚇被害人蕭○銘;又於112年6月24日10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 ,向被害人A01討錢,不滿A01回稱沒錢,遂以「幹你娘」大 聲辱罵被害人,並以「要讓妳和蕭○銘死」等語恐嚇被害人 ,本院審酌相對人無視保護令之誡命,一再對同住之被害人 施暴,認有命相對人遷出及遠離被害人等住所之必要,以維 護被害人等之人身安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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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