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護令期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護聲字,114年度,46號
PTDV,114,家護聲,4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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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智


相 對 人 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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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19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包含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發之114年度家護聲字
第2號民事裁定所變更內容),主文第4項應變更如下:「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戒癮治療(酒癮)6個月,每2週至少1次。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至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經鈞院於民國113年4 月16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嗣經鈞 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延長該保護令期間在案。 然聲請人因工作因素,來不及安排認知教育輔導的課程,為 此請求准予將原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處遇計畫期限再延長6個 月,聲請人會將所有的課程上完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 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6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9號民 事通常保護令,嗣經本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延 長該保護令期間在案,聲請人不得對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不得 直接或間接對於相對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通信 。聲請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相對人住居所(地 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 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 2小時;戒癮治療(酒癮)6個月,每2週至少1次。保護令之 有效期間經延長1年為2年6個月,有前開裁定影本可憑,堪 認屬實。
三、次查,相對人主張因工作因素,來不及安排認知教育輔導的



課程等情,本院審酌為使聲請人能確實完成前開通常保護令 第4項所裁示之處遇計畫,以防止將來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 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認有延長前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及 變更處遇計畫完成期限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認遇計畫完成期限延長至115年6月30日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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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