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人 A02 同上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案件繳費狀態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