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現金遺產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