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曹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志強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爲4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
)12,453,40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13,351元(12,453,
405×1/4=3,113,351),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38,004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