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33號
PTDV,114,家補,53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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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林莉芹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麗瑾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爲1分之5,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金額
爲新臺幣(下同)1,453,85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770
元(1,453,85211×1/5=290,77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4,1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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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