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李金枝
原 告 李金蟬
原 告 李金貞
原 告 李金滿
原 告 李金百
原 告 李景生
原 告 詹子靚
原 告 詹丞霖
原 告 詹明瑾
原 告 詹慧穎
原 告 張盛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盛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爲16分之15,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4,
451,62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73,395元(4,451,621×15
/16=4,173,395),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50,406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