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80號
PTDV,114,家補,380,202510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江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