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4年度,18號
PTDV,114,家聲抗,18,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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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處分狀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6 月
25日本院114 年度司家暫字第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認定之結果,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000 年0 月間分配菸酒行時自
抗告人處獲有現金,且其名下有存款、菸酒行收入,至少掌
有新台幣(下同)218 萬元,且其經營之○○菸酒行每月有超
過10萬元以上收入,而抗告人經營之○○菸酒行每月僅有約7
、8 萬元不等之收入,每月尚有農會貸款須繳納,是相對人
之資力較抗告人佳,原裁定酌定兩造平均分擔未成年子女3
人每月之扶養費,實有違誤,應酌定抗告人、相對人分擔扶
養費之比例為1/3 、2/3 始為適當。原裁定命抗告人應按月
給付相對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丁○○每人每月之扶養費各
8,000元,並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4,000元,
顯有不當,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三、相對人之答辯:伊目前與未成年子女3 人同住,實際負擔養
育職責,且付出相當勞務心力,兩造為未成年子女3 人之父
母,且各為一菸酒行之負責人,收入相當,名下均有不動產
及存款,就未成年子女3 人之扶養費自應由兩造平均分擔。
抗告人前因質疑伊接手管理菸酒行之帳目不清,因而提出菸
酒行資產之分產,分產時就兩造實際所得、資產數額及商品
價值而論,並無顯著差異,難認伊於分產時獲得較多資產,
抗告人自000 年00月以來,未支付未成年子女3 人之扶養費
,且未積極參與或關心子女事務,原裁定命抗告人按月給付
未成年子女3 人之扶養費數額,並無不當,請求駁回抗告等
語。
四、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
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
之」、「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
、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各自為上揭主張及抗辯,並提出相關事證附卷可
參,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查兩造業分別向本院提起離婚、酌
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000 年度○○○字第00、000 號,下稱
系爭事件)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訴訟(000 年度○○○字第0
號、000 年度○○○字第0 號),而本院審酌,兩造現已處於
分居狀態,並對未成年子女3 人親權及扶養費事宜意見紛歧
,難有共識,抗告人自000 年00月起未固定按月支付未成年
子女3 人之扶養費用,客觀上對未成年子女3 人已屬不利,
堪認有急迫情事,且系爭事件之審理尚需時間進行,為避免
兩造於系爭事件審理期間,就未成年子女扶養事宜發生無謂
爭執,影響未成年子女3 人受扶養相關權益,本院認為本件
確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㈡至於抗告人雖稱相對人資力較佳,應負擔較高比例之扶養費
云云,惟查,抗告人上揭主張之事由及相對人答辯理由,均
係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項互相指摘,而暫時處分性質
僅為暫時性舉措,仍有賴本案審理終結以定親權、扶養費之
爭執,原裁定斟酌未成年子女3 人之年齡、生活狀況等情狀
,預估本案尚待相當期間終結,為避免影響未成年子女3 
人受扶養之權益,因而酌定抗告人應於系爭事件終結前,按
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乙○○、丁○○每人
每月之扶養費各8,000 元及未成年子女甲○○每月之扶養費4,
000 元,並一併諭知抗告人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3 期視
為亦已到期,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予駁回,本院認並無違法或
不當之處,抗告人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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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