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21號
PTDV,114,家繼簡,2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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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錦秀


被 告 林國棟


被 告 林秉宏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卉芸
被 告 蔡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林旺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分
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林錦秀、被告林國棟林秉宏蔡林錦美各負擔
4分之1。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林旺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
生)於103年5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被繼承
人之配偶黃清連於75年2月11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
林旺河之子女應繼分各4分之1 。又附表所示之遺產,並
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上開遺產
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至遺產
割方法,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 分割為分別共有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林旺河之繼承人,應繼分各4分之1 ,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1、2、3之遺產已於103年7月31 日辦理繼承登記,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 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 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與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 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㈢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 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 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 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 旨參照)。本院斟酌上開各情,認原告主張將附表所示之遺 產即土地、房屋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對 於兩造而言尚屬公平、適當,亦與法無違,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 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被繼承林旺河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土地、房屋 面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 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9.0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號房屋(門牌屏東縣○○鄉○○村 ○○路000號) 9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4 屏東縣○○鄉○○村 ○○路000號房屋 64.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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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