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洪國欽律師
複代理人 江詠涵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萬2,14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2,14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結婚,並於000年
0月00日兩造兩願離婚,兩造於婚姻存續關係中原告甲○○處
理兩造債務而向訴外人借款而積欠債務,嗣經○○地院000年
度○○○○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由原告與借款債權人達成債務協
商,並簽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而就積欠債務遠期分期還
款協議「1.○○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之債權金額;新台幣(下
同)354,956元;2.○○○○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
350,971元;3.○○○○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198
,999元;4.○○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53,357元
,總計金額:958,283元」。而因前開部分債務是原告為被
告向訴外人借款所積欠,兩造於000年0月00日離婚時,雙方
簽訂離婚協議書内容略以:「甲(原告)、乙(被告)雙方
向銀行或私人借貸,經雙方同意協商債務償還部分,依雙方
履約如期償還」,約定「1.台灣○○地方法院還款金額:總額
958,283元;每月乙方(被告)分擔2,518元、2.台灣○○地方
法院還款金額:總額183, 240元;每月乙方分擔:9,200元、
3.○○○○當鋪還款金額:總額155,000元;每月乙方分擔:6200
元」,其中因被告對於台灣○○地方法院及○○○○當鋪之還款金
額已償還完畢,因此僅剩餘對於台灣○○地方法院還款金額總
計958,283元,而對此金額兩造則於協議書【四】約定,自
「離婚之日起生效,乙方(被告)每月10日直接匯入現金2,
518元給甲方(原告)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齊」;詎料,被告
並未依上開協議書約定匯款至原告之帳戶,並已逾期未付款
,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剰餘之372,148元;原告於○○郵局郵
政存薄之存款紀錄,被告於110年6月25日(還款2,500元)
、110年7月23日(還款2,518元)、110年8月25日(還款2,51
8元)、110年12月29日(還款5,500元)、111年4月2日(還
款5,100元)、111年4月25日(還款5,040元)、111年5月29
日(還款2,518元)、111年11月10日(還款2,520 元)、11
2年9月26日(還款2,518元)、112年10月26日(還款2,518
元)、113年3月26日(還款2,518元)、113年4月26日(還
款2,518元)、113年5月27日(還款2,518元)、113年6月26
日(還款2,518元)、113年8月27日(還款2,518元)、113
年9月27日(還款2,518元)、113年11月26日(還款5,036元
)。被告共還款55,912元。倘依還款協議書,被告本在上開
付款期限内僅需給付原告22期金額,小計55,396元(計算式
:2,518元x22 期=55,396元),但實際上被告卻是還款原告
55,912元,比22期之還款總額還多516元(55,912-55,396=51
6), 但因被告還款之時原告對此並無表示反對之意思,依
民法第316條規定,則該516元係屬被告之期前清償,仍應納
入被告實際匯款金額計算,因此被告尚須償還原告372,148
元【計算式:428,060元(170期X2518元)-55,912元(22期
匯款55,396元+期前清償516 元)=372,148 元】。互核上開
匯款紀錄得徵被告並未如協議書約定之「每月10日匯款」,
且被告亦並未「每月」皆有付款,例如:110年8月25日匯款
至110年12月29日匯款中間間隔約4個月;111年5月29日匯款
至111年11月10日之間隔約6個月。被告並未依協議書履行「
每月10日匯款2,518元之約定」。被告於113年11月26日匯款
後即未再依約匯款予原告,原告乃於113年12月、114年1月
均有致電及利用簡訊傳送訊息要求被告其按期履行及清償所
積欠之款項,惟被告於訊息内一直以工作很忙及原告言語羞
辱被告等理由推託履行匯款約定,直至114年1月15日原告才
告知被告:「我這週五領年終,我願意先繳兩期 (113年12
月、114年1月),如果你堅持要採這麼硬,那提早跟我說,
我就不用匯款了」等語。被告迄今未再匯款清償。從原告郵
局郵政存錄存款紀錄得徵原告於109年至114年間僅匯款清償
22期及被告期前清償之516元,共55,912元(計算式:2,518
x22+516=55,912),則依照兩造協議書之約定「如有一期未
履行,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原告其餘款項
372,148 元(計算式:428,060-55,912=372,148)及法定遲延
利息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前為夫妻,兩造於000年0月00日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 協議書,其中第3條約定:「甲(原告)、乙(被告)雙方 向銀行或私人借貸,經雙方同意協商債務償還部分,依雙方 履約如期償還」,約定「1.台灣○○地方法院還款金額:總額 958,283元;每月乙方(被告)分擔2,518元、2.台灣○○地方 法院還款金額:總額183, 240元;每月乙方分擔:9,200元、 3.○○○○當鋪還款金額:總額155,000元;每月乙方分擔:6200 元」,其中因被告對於台灣○○地方法院及○○○○當鋪之還款金 額已償還完畢,因此僅剩餘對於台灣○○地方法院還款金額總 計958,283元,而對此金額兩造則於協議書【四】約定,自 「離婚之日起生效,乙方(被告)每月10日直接匯入現金2, 518元給甲方(原告)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至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齊」。原告主張之 前開事實,業據其陳述綦詳,並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地院 000年度○○○○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 款分配暨表決結果、離婚協議書、○○郵局郵政存薄儲金薄歷 史交易清單、通訊軟體訊息及通話紀錄 對話紀錄等件為證 (院卷第29-64頁),且為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請求被告給 付 372,148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 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 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4年8月20 日送達被告住所,有卷第95頁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翌日即11 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核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依離婚協議書第3,4條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72,148 元及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勝訴部 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共欠款總額:428060元(計算式:170x2518)編號 匯款日期 應給付金額 實付金額 備註 (新台幣) (新台幣) 1 110年6月25日 2518 2500 當期少付18元 2 110年7月23日 2518 2518 3 110年8月25日 2518 2518 4 110年12月29日 2518 5500(繳 2 期) 當期溢付464元 5 111年4月2日 2518 5100(繳 2 期) 當期溢付64元 6 111年*4月25日 2518 5040(缴 2 期) 當期溢付4元 7 111年5月29日 2518 2518 8 111年11月10日 2518 2520 當期溢付2元 9 112年9月26日 2518 2518 10 112年10月26日 2518 2518 11 113年3月26日 2518 2518 12 113年4月26日 2518 2518 13 113年5月27日 2518 2518 14 113年6月26日 2518 2518 15 113年7月31日 2518 2518 16 113年8月27日 2518 2518 17 113年9月27日 2518 2518 18 113年11月26日 2518 5036(繳2期) 合計 55,396 55,912 516(期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