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057號
PTDV,114,司繼,205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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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57號
聲 明 人 莊鈞雅

上列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莊明治(男,民國0000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00鄰○○路0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莊明治於114年8月1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莊明治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莊明治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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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