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28號
聲 明 人 黃永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張圓妹(民國32年12月7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張圓妹
於114年8月1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圓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圓妹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