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24號
PTDV,114,司票,824,2025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陳永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美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鄧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補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