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69號
PTDV,114,司票,76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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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彭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楷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內容,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567005
)1紙,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30日,附表提示日亦記
載為114年2月30日,惟此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而應以該月
末日即114年2月28日為到期日,故請陳明上開本票是否於11
4年2月28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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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