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72號
PTDV,114,司票,672,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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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張瓊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吉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依據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陳報之
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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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