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72號聲 請 人 張瓊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吉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依據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陳報之 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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