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53號
PTDV,114,司票,653,202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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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李佳蓉


相 對 人 陳俊成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3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
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8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5日 CH740678 002 113年9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CH740679 003 113年10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0月15日 CH740680 004 113年11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15日 CH740681 005 113年12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5日 CH740682 006 114年1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15日 CH740683 007 114年2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5日 CH740684 008 114年3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3月15日 CH740685 009 114年4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5日 CH740686 010 114年5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5月15日 CH740687 011 114年6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15日 CH740688 012 114年7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5日 CH740689 013 114年8月1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15日 CH740690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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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