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甲○○ (住所保密)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家庭成員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家庭成員丙○○為下列聯絡行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工作場所(地址:
屏東縣○○鄉○○路00○0號)、家庭成員丙○○工作場所(地址:屏東
縣○○市○○路000號)。
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8時40分至本院法警室報到,接
受處遇計畫之評估。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前男友,雙方係以情
感為基礎而發展之社會互動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
義之親密關係伴侶,又家庭成員丙○○係被害人之胞姊,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這1、2年曾以要被
害人全家死、開車撞被害人工作場所等語恐嚇被害人,亦曾
於被害人未報備行蹤時碎念1至2小時,且以「臭婊子」、「
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被害人,並曾以開車撞丙○○之
工作場所恐嚇丙○○;又於民國114年9月11日、12日間,以通
訊軟體傳送「甲○○,這個破婊子騙人感情,先給你一點提醒
,後面越來越好玩」、「姐姐的姐姐叫大姐姐,婊子的姐姐
不就大婊子」、「怎樣不回應,跟妳妹講,惹錯人了,我放
下所有陪他玩到底,用命玩」、「我還想殺人」等訊息予丙
○○;復於同年月12日上午1時許,在屏東縣政府附近,因被
害人前一天與相對人視訊時未拉下口罩,而要求被害人與相
對人見面,否則將開車撞被害人、丙○○工作場所,雙方見面
後,相對人以手毆打被害人頭、臉部,且推擠被害人致被害
人跌倒,造成被害人頭部鈍傷、頭痛、下背擦挫傷、上唇擦
挫傷;再於同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傳送「從現在開始妳說的
話我不會再聽更不會相信,上次吞藥能醒,這次50顆,如果
還能醒,那就換妳去死了,不過我陪妳」、「操妳媽」、「
怎樣不敢跟妳姐講為什麼被我打是嗎」、「我放下工作每天
陪你玩」等語予被害人;另於同年月17日間,至被害人工作
場所欲求和,嗣在被害人返家路程中,相對人開車尾隨、攔
下被害人汽車,且將手從車窗縫隙中伸入,擅自打開被害人
車門等情,相對人對被害人、丙○○所為上開不法侵害,已發
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其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
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16
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0
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被害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前男友,係以情感為基礎而發
展之社會互動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定義
之親密關係伴侶,另丙○○為被害人之胞姊,係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4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為憑;又被害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對本身、丙○○實施精神、身
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
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家
事聲請狀、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家庭暴力事
件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
表、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擷圖及照片數張等件為證,復據被害人、丙○○到院
陳述明確,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為憑。綜合上開陳述及事證
,已足使本院就被害人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
大概如此,堪認被害人已盡釋明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之責,可
信其主張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前男友,參酌本次家庭暴力情節
等因素,又為明瞭相對人之認知觀念、心理、精神狀況與暴
力行為之關聯性、是否須施予心理輔導、精神治療之處遇計
畫,有必要進行評估,以擬定後續之處遇計畫,爰核發如主
文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另就被害人聲請將未成年子女A
、B(年籍資料均詳卷)一併列為保護對象之部分,相對人
雖曾於114年9月11日傳送「婊子的女兒,妳看起來跟妳媽很
像,就是個婊子」予A,惟應非對其施以密集且連續之暴力
行為,核為因偶發爭執事件所導致之衝突與摩擦,形式上難
認A有何持續遭受相對人家暴之危險;又被害人到院陳稱相
對人對B這1、2年並無任何家庭暴力行為,是並無將A、B列
為保護對象之必要,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五、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