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42號
PTDV,114,司拍,24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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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裕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及其上同段5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
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
所有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三、經查原設定義務許聖傑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
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經核本件聲請貸款契約其中新臺幣(下同)①8,000,000元、
②380,000元部分,約定條款第14條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甲方後,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
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
依該條第1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
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債務許聖傑
(或其死亡通知繼承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
收件回執正本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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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