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繆以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 9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 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繆馮碧娥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 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 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有除相對人馮繆以祥外之合法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 務人。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 給付之日期等)。 四、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檳榔腳段二小段7994建號之建物,除附表 記載之內容外,尚有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8096建號*12, 02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23部分,應記載 於聲請狀附表,故請補正附表之上開事項。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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