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38號
PTDV,114,司拍,23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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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繆以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
9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
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繆馮碧娥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
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有除相對人馮繆以祥外之合法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
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
給付之日期等)。
四、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檳榔腳段二小段7994建號之建物,除附表
記載之內容外,尚有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8096建號*12,
02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23部分,應記載
於聲請狀附表,故請補正附表之上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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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