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35號
PTDV,114,司拍,23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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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5建號
,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
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
設定債務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
他項權利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2件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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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