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34號
PTDV,114,司拍,23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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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縈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540建
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設定債務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個人全部」或
「他項權利全部」)。
二、經查相對人謝縈婕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第四順位)及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利息起算日
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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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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