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朱鳳琴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鹽埔鄉新高段1105地號及其上同段12
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
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朱鳳琴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
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
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
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
期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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