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李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瑞祥與其獨資經營之王耑木枋
工程行及第三人蘇芳儀,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共同簽立本
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500元
,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
李瑞祥於113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相對人李瑞祥與其獨資經營之王耑木枋工程行向聲請人
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
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
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0月21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
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476,500元及利息,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瑞祥、債務人李瑞祥即王耑木枋工
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新園鄉 新吉 2273 0 0 698.00 3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83 平和路39之1號 新吉段2273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97.04、二層97.04,總面積194.0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