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3號
PTDV,114,司拍,203,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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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怡禎
相 對 人 江文杰林明耀遺產管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林明耀於民國11
1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3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8月15日起
至118年8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14年1月15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388,6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
全部到期。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林明耀於114年3月7
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嗣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55號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裁定,選任江文杰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
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書、授
信明係查詢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5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江文杰林明耀遺產管理人,就上
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
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崙新 1482-1 0 0 6,590.9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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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