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9號
PTDV,114,司拍,199,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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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祉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件陳報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原本隨本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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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