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5號
PTDV,114,司拍,195,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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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如
代 理 人 徐慶昇


相 對 人 黃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云又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簽訂
本約之日起算36個月至117年2月12日止,約定還款方式為每
月僅繳息36,000元,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有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14年2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
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
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經公證公證之債權債務、
借款債務或本票、支票之票據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4年2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4年3月起,即未繳
付息,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借貸
契約書、欠款帳務明細資料、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云又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麟洛鄉 麟忠 278-60 0 0 72.9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9 民生路281之16號 麟忠段278-6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2.77、二層42.16、三層42.16、四層25.75,總面積152.84 陽台13.32、雨遮5.9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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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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