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89號
PTDV,114,司拍,18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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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林宛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宛陵與債務人昌蒲國際有限公
司及第三人丁柏誠,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
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到
期日為114年6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林宛
陵於114年4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
與債務人昌蒲國際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簽發票據及買賣價金之
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44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
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
欠本金3,669,4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宛陵、債務人昌蒲國際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1135 0 0 140.74 10分之1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1136 0 0 71.21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1 沿海路280之8號 新帝段11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4.52、二層43.56、三層43.56,總面積131.64 屋頂突出物14.8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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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