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256號
PTDV,114,司家補,25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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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潘○發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
徵10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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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