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242號
PTDV,114,司家補,242,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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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42號
聲 明 人 陳明雄

陳林純

陳弘暉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湟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
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對於費用之裁
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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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