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43號
PTDV,114,司家催,4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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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德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楊樹賢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楊樹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0鄰○○路00
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繼承楊樹賢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1 年2 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
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歸屬國庫。
繼承楊樹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楊樹賢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楊樹賢(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轄區之在
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93年11月23日死亡,在臺無任何親屬
,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
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
繼承楊樹賢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
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被繼承楊樹賢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
繼承除戶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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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