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95號
PTDV,114,司催,9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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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
名」所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榮」)。
二、請確認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欄記載「交臺銀代
繳費用」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更正(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
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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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