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漢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 判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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