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20號
PTDV,114,司促,902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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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債 務 人 徐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6,107元,及其中91,7
03元,自民國(下同)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
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人賢於民國113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8月0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91,703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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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