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90號
PTDV,114,司促,899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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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彭世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卓李秀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AQ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
查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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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